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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令其第29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动〈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早已2019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查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市长 周先旺201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要求对《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不作如下改动:移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要求改动后,新的不予发布。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其第216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查会通过的《关于改动〈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查会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动和废除部分市政府规章的要求》第二次修改。根据2019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查会通过的《关于改动〈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确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长时间用于,确保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融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限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不含经济限于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用于、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之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剩后的修理和改版、改建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之为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约,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连接的非住宅业主共计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之为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约,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计的附属设施设备。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实施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分担。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用于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核、国土规划、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好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的涉及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不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折合)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的综合协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的涉及工作。第二章 交存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研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连接的非住宅。前款所佩物业归属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也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不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连接的非住宅,折合)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研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规模建安耗资的1.5%(配备有电梯的按照2.5%)交存;(二)购房人按照所享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每平方米建安耗资的5%。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安耗资确认、发布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明确交存标准,并主动调整。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购房人按照所享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高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高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重复使用萃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第九条 研发建设单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萃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十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发表、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等因素,依法筛选确认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全称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发布。
专户管理银行负责管理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成立、交存、用于、结息、直管、承销、核算、对账、查找等事项。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与专户管理银行签定专户管理协议,就专户管理银行获取的上述服务事项及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所牵涉到的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内容展开誓约。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应该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申请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时间和方式由购房人与研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合约中誓约。研发建设单位应该在办理项目不动产首次注册前按照物业总规模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不动产首次注册时仍未卖出的房屋,研发建设单位还应该作为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房屋卖出后,购房人应该向研发建设单位缴纳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二条 售后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该在办理房改申请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或者委托售房单位交存。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该自接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萃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现金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购房人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研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正式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虽已正式成立但并未拒绝直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在专户管理银行开户银行专户展开代管,实施专款专用。
开户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该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并未划界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研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该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并未划界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开户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该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十五条 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该用于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正式成立后,拒绝直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到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到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投票表决表示同意,并同时对以下事项展开投票表决:(一)专户管理银行的指定;(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和账目管理办法;(三)确认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责任人的决议;(四)应急维修许可协议书;(五)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出必须由业主大会确认的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有关的其他事项。业主大会通过关于上述事项的决议后,业主委员会应该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户业主大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该在业主大会通过直管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直管申请,并递交业主大会关于本办法第十六条所佩事项的决议。申请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法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应该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直管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接管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直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该与开户银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再次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紧急情况时,表示同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代修并从修理工程牵涉到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缴纳适当费用的许可协议书。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该通过账户承销,不得支取现金。
用作缴纳修理和改版、改建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不能缴纳到誓约的施工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中;用作缴纳评估、监理等费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不能缴纳到誓约的评估、监理单位账户中。业主委员会不得私自更改开户银行,确需更改的,应该经业主大会要求,吊销原银行专户,开户新的专户,并报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严重不足首期不应交存额30%的,应该按照业主大会要求的续递方案及时续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仍未正式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明确管理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第三章 用于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用于,应该遵循方便快捷、公开发表半透明、受益人和开销人相符的原则。业主不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联合管理权的行使不予容许。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修理和改版、改建范围还包括:(一)屋面防水层损坏,顶层房间渗水的;(二)楼房外墙经常出现雨水渗水,引发外墙内表面曝晒;(三)楼房外墙外装饰层经常出现裂缝、开裂或者空鼓亲率多达国家适当标准、规范的规定值;(四)建筑保温层经常出现损坏或者开裂,或者建筑保温不当引发外墙内表面经常出现干燥、结露、结霜或者霉变;(五)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经常出现裂开、锈渍、自燃、尖皮、开裂、污染;(六)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滚檐、楼梯台阶及电梯、确保墙、院门等经常出现损坏的;(七)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损坏的;(八)住宅共用部位必须修理和改版、改建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改版、改建范围还包括:(一)电梯及主要部件的修理或者替换;(二)避雷设施无法符合安全性拒绝的;(三)监控设施、消防系统经常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部件损毁相当严重的;(四)楼内灌溉(污水处理)设备经常出现故障,排水管道漏水、破损相当严重,排污泵破损或者其他设备损毁的;(五)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设施损毁必须修理和改版、改建的,但依法或者依合约誓约应该由供水企业分担的除外;(六)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必须修理和改版、改建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改版、改建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科全体业主共计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享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联合分担;(二)科单幢房屋内业主共计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享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联合分担;(三)科一个单元内业主共计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享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联合分担;科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计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外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享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联合分担;(四)邻接业主共计部位的修理,由邻接业主按照各自享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联合分担;(五)与房屋结构连接的汽车车库的修理,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享有车位的比例联合分担。
业主个人修理资金分户账金额过于缴纳所分摊修理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分担。第二十五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直管业主大会管理前,必须用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修理和改版、改建项目明确提出用于方案。
没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式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明确提出用于方案,并未正式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涉及业主明确提出用于方案;用于方案应该还包括申请人用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原因,修理和改版、改建部位、费用及的组织方式等内容;(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该的组织业主对用于方案展开投票表决,并经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到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示同意。投票表决前应该将用于方案向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审批,审批时间不少于7日;(三)用于方案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备案表格、涉及业主投票表决结果及其证明、用于方案及支出、施工合约等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备案申请人;(四)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自法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展开备案,并向专户管理银行收到直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通报,直管金额不超过预算资金50%;(五)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用于方案的组织实行修理和改版、改建工程;(六)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持下列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拨给修理和改版、改建费用余额的申请:1.修理和改版、改建工程验收单;2.修理和改版、改建工程决算单;3.修理和改版、改建工程的发票;4.其他涉及材料。(七)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收到直管修理和改版、改建费用余额的通报。第二十六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直管业主大会管理后,必须用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修理和改版、改建项目明确提出用于方案;(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用于方案;(三)业主委员会所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备案表格、用于方案及支出等有关材料报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找到不合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该责令修正;(四)业主委员会按照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用于方案的组织实行修理和改版、改建工程,并通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须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直管至修理单位;(五)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审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修理费用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希望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就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等问题誓约以下投票表决方式:(一)委托投票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一定额度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事项的投票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二)子集投票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用于事项,采行重复使用子集投票表决通过后,许可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用于;(三)配置文件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誓约将并未参予投票的业主视作表示同意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事项,适当投票权数算入已转的赞成票;(四)异议投票表决: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事项中,所持赞成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到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到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作投票表决通过。第二十八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实施工程造价审查、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订。第二十九条 联合分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可以引荐代表或者聘用专业人员参予修理和改版、改建项目的方案制定、的组织实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再次发生严重威胁房屋用于安全性和人身财产安全性,严重影响业主长时间生活的紧急情况,必须立刻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展开修理和改版、改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该将用于方案向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审批,审批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无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申请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备案申请人,并按照下列规定用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直管业主大会管理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办理;(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直管业主大会管理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办理。前款所称之为紧急情况还包括:(一)屋面、外墙相当严重渗水;(二)电梯故障;(三)楼体外立面有开裂危险性;(四)消防设施设备故障;(五)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但依法或者依合约誓约应该由供水企业分担的除外;(六)共用灌溉设施设备因塌陷、阻塞、烧焦等导致功能障碍;(七)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故障;(八)严重威胁房屋用于安全性和人身财产安全性,严重影响业主长时间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再次发生尤其紧急情况,不及时回避险情,将相当严重严重威胁房屋用于安全性和人身财产安全性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行法院,并在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涉及单位展开现场勘查;情况有误的,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不多达工程概算50%的比例预拨工程款;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工程验收、作好工程造价收支,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审批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展开备案并实情拨给剩下工程款。第三十一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直管业主大会管理前,再次发生紧急情况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并未按照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展开修理和改版、改建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的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一)的组织涉及专业部门展开检验并开具检验报告;(二)由具备适当资质的施工单位制作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议;(三)的组织施工单位展开抢险;(四)会同涉及业主对修理工程展开竣工验收后,将工程费用在该物业区域内审批7日;(五)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须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直管至修理单位。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直管业主大会管理后,再次发生紧急情况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并未按照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展开修理和改版、改建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应急维修许可协议书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的组织代修,修理和改版、改建费用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第三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该由研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分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改版、改建费用;(二)依法应该由涉及单位分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水土保持费用;(三)应该由当事人分担的因人为损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缮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约誓约,应该由物业服务企业分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水土保持费用。
第三十三条 在确保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长时间用于的前提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作出售国债。不得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门从事国债买入、委托财经业务或者将出售的国债用作抵押、质押等借贷不道德。
第三十四条 下列资金应该转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滚存用于:(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出售国债的电子货币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展开经营的扣除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要求的除外;(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后重复使用的残值。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出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移往;并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应该按照规定补交。第三十六条 房屋灭失的,在办理吊销注册时按照下列规定归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一)归属于业主所有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还业主;(二)归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不存在的,按照其财务隶属于关系,没收同级国库。第三十七条 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直管业主大会前的代管期间,业主委员会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直管业主大会后的自主管理期间,应该每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最少比对1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目。
第三十八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该定期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发送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对账单。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拒绝专户管理银行展开审核。专户管理银行应该创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查找制度,拒绝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电子货币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找。
第三十九条 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机构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直管业主大会管理前,业主委员会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直管业主大会管理后,应该每年最少1次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发布下列情况:(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用于、电子货币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二)再次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其他有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发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拒绝审核。第四十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在直管业主大会前代管期间的管理和用于,应该依法拒绝接受审核部门的审核监督。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在直管业主大会管理后,经业主大会投票通过,业主委员会可以聘用专业机构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用于展开审核和监督,审核监督费用可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该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财政部门应该强化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继续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四十二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用于、留存、核销管理,应该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并拒绝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市财政部门的组织涉及单位对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用于情况展开检查,逐步规范和完备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用于和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研发建设单位违背本办法规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逾期未予修正的,每套判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侵吞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的规定不予处置。
第四十六条 违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惩处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不予处置。第四十七条 专户管理银行违背本办法规定,并未向缴存人开具修理资金缴存凭证,或者并未遵守资金开支规定程序而开支资金的,或者找到资金开支违背本办法规定而并未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告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单方中止与专户管理银行的资金代管协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专户管理银行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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